属于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有,措施项目分为单价措施项目和总价措施项目?

住建部下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件GF-2020-0216的通用合同条款条款比较简单,在实施开展项目过程,尤其是EPC合同,如果不对合同变更估价原则进行详细描述,后期会存在很多争议问题,由于在以往的DB模式,很多建设单位针对EPC模式的思路都未进行转变,因此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笔者建议进行详细的叙述,针对比较好的合同条款模式进行分享:

v 通用条款: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 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2) 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 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2)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

3)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v 专用条款:

13.3.4变更单价估价原则

13.3.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 (若存在两个及以上相同工程项目时,按照综合单价最低的项目执行)。

13.3.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可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计算。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是指,巳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除主要材料不相同外,其余人工费、机械费及其它材料费均相同的项目,按中标综合单价加材料价差调整确定类似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若存在两个及以上类似工程项目时,按照综合单价最低的项目调整)。投标报价中己有的材料单价按照投标材料单价计算材料价差(若存在两个及以及相同材料时,按照材料单价最低的项目计算材料价差),投标报价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照第13.3.4.4条的约定计算材料价差。材料的消耗量按投标人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耗量为准,但不得高于“地方性定额”的规定耗量,若高于定额耗量,则按 “地方性定额”的规定耗量执行。

13.3.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此工程项口的综合单价,按“地方性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组成综合单价。投标报价中己有的材料单价按照投标材料单价执行(若存在两个及以上相同材料时,按照材料单价最低的项目执行),新增综合单价按投标人报价浮动率L调整[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其中釆用认质核价的材料价不下浮。

13.3.4.4若13. 3. 4.2条及13. 3. 4. 3条中,投标报价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新增项目材料单价优先选用顺序: 按XX市《工程造价信息》中项目归属地“不含税市场综合价”执行,若归属地没有的材料,按优先级顺 序执行。优先级顺序为:①XX区"不含税市场综合价"②XX市“不含税市场综合价"③XX市“不含税信息价”。以上价格如是区间价的,按区间价的算术平均值计算。XX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由发包人认质核价或招标(比选)确定相应的材料价格。

(1) 若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基坑及边坡支护""的单项措施项目的施工方案进行变更,变更方案需经监理、甲方及相关部门审批通过,通过后的单项措施项目总价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应单价措施项目的中标总价;若超过相应单价措施项目的中标总价,则调整后的相应单价措施项 目的总价按照投标人报价浮动率L[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调整,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备案,备案通过后方能实施。"

(2) 若对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的某项材料进行变更,则不引起该项综合单价中人工费、 机械费及其它材料费等的变化,仅对综合单价中的该项材料费进行价差调整,材料的消耗量按己标价工程 量清单中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耗量为准,但不得超出“地方性定额”的规定耗量。若超出,则以“地方性定额”的规定耗量为准。

(3) 若取消某工程项目,则该项目的价款不予支付。

13.3.4.5 工程变更调整应按照“相关地区的政策性文件”实行分级确认,工程变更调整需批准后方能实施。如实施过程中出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造价调整,在工期等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最终造价调整。

13.3.4.6执行的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3.3.4.7执行的计价定额:“地方性定额”及配套文件,若“地方性定额”缺项,其他行业定额有相应项的,可釆用其他行业定额。

13.3.4.8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综合单价按13.3.4条的原则调整,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超出计价原则外的任何索赔。

13.3.4.9新增材料(设备)金额未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应招标(比选)时,由发包人认质核价确定相应 的材料(设备)价格;新增材料(设备)金额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应招标(比选)时,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进行材料(设备)招标确定相应材料(设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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