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较大数额,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较大数额罚款?


“我对法院认定的事实都没有意见,我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虚假诉讼行为,并对此感到非常惭愧,以后绝不会再犯。”

6月23日下午,鄞州法院对一起涉虚假诉讼案件召开听证,行为人吕某在听证会上承认了自己虚增借贷金额、向法院主张虚假债权的事实,并对此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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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原告吕某向鄞州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朱先生归还其借款本金102万余元,并支付利息6万余元、滞纳金20万元,合计128万余元。

在诉前调解阶段,被告朱先生答辩称原告实际交付的借款本金仅为33.5万元,其余均系原告虚构,并出示了银行明细及与原告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

吕某没想到被告还保留着一年前的微信聊天记录,面对被告提交的100多页银行流水和聊天记录,原告吕某承认因被告没有按约支付利息、滞纳金,所以让被告重新出具了借条,以达到将利息、滞纳金转化为借款本金的目的。见自己虚构债权被揭穿,吕某按实际交付借款金额变更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查后查明,2021年3月至7月,朱先生共向吕某出具三张借条,借条所载本金合计37.5万元,预扣利息后,吕某实际交付给朱先生33.5万元。借条或约定了高额利息,或约定了高额滞纳金,如一张2021年7月21日的借条中约定:借款本金10.5万元,2021年7月25日到期未还本金,则按2000元/日收取逾期利息。

之后因朱先生逾期还款,吕某要求朱先生对逾期产生的高额利息、滞纳金重新出具借条,通过银行走账的方式,制造款项给付的假象。

经法院告知虚假诉讼后果,原告承认错误,并与被告按实际交付金额33.5万元达成调解协议,按LPR的四倍计算利息,被告尚需归还原告本金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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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吕某虚增借贷金额的行为,鄞州法院于6月23日下午启动涉虚假诉讼案件听证程序,由审管办主任、一名刑庭法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听证组,一名记录员记录听证过程并全程录音录像。听证会上,承办法官陈述案件基本事实、调查经过及处罚建议,行为人吕某发表了申辩意见,承认自己虚增借贷金额的事实,并当庭提交了一份悔过书,提出因自己已在正式立案前主动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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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结束后,虚假诉讼甄别领导小组结合听证报告书讨论后认为,原告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的方式形成部分虚假债权,该虚假诉讼行为已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因其在正式立案前主动变更诉讼请求,未造成其他后果,故对吕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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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虚假诉讼打击的精准度,规范虚假诉讼案件的惩处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鄞州法院于2022年6月起实施涉虚假诉讼案件听证机制,并出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涉虚假诉讼案件适用听证机制的规程》。

涉虚假诉讼案件听证机制,即在对涉嫌虚假诉讼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根据个案情况启动听证程序,充分听取、收集涉嫌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意见,审核相关的证据材料,保障行为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举证权,保证处罚决定公正、合法。

相较于以往法官发现虚假诉讼行为后直接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听证机制赋予行为人陈述、申辩、举证等救济途径,并邀请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行业专家、协会组织等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听证,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提高打击虚假诉讼的精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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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法院涉虚假诉讼案件

适用听证机制的规程(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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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启动听证程序:

(一)行为人对拟认定的虚假诉讼行为拒不承认的;

(二)对是否构成虚假诉讼有争议的;

(三)涉及案件、人数较多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突破现有规定的;

(五)承办法官认为应当启动听证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听证员(组)、记录员;

(二)涉嫌虚假诉讼行为实施人及其代理人;

(三)所涉案件的审判(执行)组织成员;

(四)有必要参加听证的其他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

(五)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六)参加或者旁听听证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听证员(组)】本院虚假诉讼甄别领导小组指定员额法官担任独任听证员或者指定员额法官、人民陪审员组成听证组。组成听证组的,应当确定听证组的首席听证员。

听证会所涉案件的审判(执行)组织成员不得担任听证员、记录员。

听证组人数应为单数。

第八条【特邀听证员】 除员额法官、人民陪审员外,虚假诉讼甄别领导小组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行业专家、协会组织、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及相关主管部门等人员组建“特邀听证员库”,视情选择特邀听证员参加听证组。

第十二条【听证的流程】听证会依照下列流程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有关注意事项;

(二)所涉案件的审判(执行)组织成员陈述案件基本事实,包括涉虚假诉讼具体行为、调查经过、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处罚建议等;

(三)涉嫌虚假诉讼行为人发表陈述、申辩意见,并可以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减轻、从轻处罚的证据;

(四)与涉嫌虚假诉讼行为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发表意见,并可以提供与拟处罚行为相关的证据;

(五)听证员(组)征询涉嫌虚假诉讼行为人、相对人的质证意见

(六)听证员(组)向听证参与人发问;

(七)听证主持人征询审判(执行)组织成员、涉嫌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最后意见;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九)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听证评议】组成听证组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宣布听证会结束后三日内组织听证组进行评议,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议结论。必要时,可邀请“特邀听证员库”中人员列席,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处理结果】虚假诉讼甄别领导小组结合听证报告书,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承办法官提出的虚假诉讼拟处罚意见进行讨论,作出最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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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法院结合工作实际,设立涉虚假诉讼投诉中心投诉电话为0574-87412799涉虚假诉讼投诉中心由专人负责登记各类投诉线索,并在一个月内进行调查核实,听取承办法官意见,出具初步的调查报告,报虚假诉讼甄别领导小组复核后,形成正式的调查结论。如投诉情况属实,确实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鄞州法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惩处。

当事人和案外人如有涉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可以拨打投诉电话反映,也可以选择邮寄的方式,邮寄地址: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 鄞州法院立案庭(收),0574-87412799。

来源:鄞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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