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拼多多商家有什么后果,拼多多商家投诉处理方式?

一审法院查明

根据调查结果,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21日,被告原告店铺“笛梵希XXXX”通过拼多多平台购买了3盒名为“梵大正品无限畅美食伴侣果蔬压片糖果燃脂豆排油抖音微商同款”的商品,订单编号为210921-XXXXXXXXXXX0832,共计价款214元。被告使用了9元的平台满减券,实际支付205元。收到商品后,被告发现了异常情况,并在2021年9月25日向拼多多平台投诉。经过平台介入和原、被告协商无果后,被告在2021年9月29日按照平台的要求,通过德邦快递将所有涉案商品邮寄给平台,而拼多多平台在2021年10月9日收到了被告寄出的商品,并于10月13日退还了205元的货款给了被告,并根据平台规则向被告发放了补偿券。而同日,原告被拼多多平台扣款2,140元,并收到了平台《店铺三级限制和提现黑名单处罚通知》。根据通知内容,平台对原告采取了一系列限制措施,包括违规商品永久禁售、下架店铺所有商品、禁止上新、禁止上架、店铺内资金限制提现90天等。2022年7月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原告提供的售后详情、账单详情、处罚通知以及聊天记录,以及被告提供的协商详情、服务详情、聊天记录和当事人的陈述等是本案的证据基础。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原告明确表示本案请求权基础系合同违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交付了商品,被告支付了货款,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告收货后发现商品有异常情况,其向拼多多平台进行投诉,并提供涉案商品用于平台检测,最终平台给予被告退款及其他相关补偿处理。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作为消费者进行维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鉴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合同违约行为造成了其损失,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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