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事什么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减半项目?

税额式减免优惠

税额抵免(1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在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10%;若当年抵免不完,可在接下来的5年内结转抵免。

请注意,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的发票价格加上税款合计,但不包括根据相关规定可退还的增值税、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免征情形(7种)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和红利所得符合相应条件。例如,居民企业发行永续债,而投资方也为居民企业,则永续债的利息收入可以适用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税的规定。

从农、林、牧、渔业项目中获得的收入。

技术转让所得指的是将技术知识、专利权等转让给他人所取得的收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其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生产和装配适用于残障人士的专门用品的企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包括慈善机构、社会福利组织、教育机构、文化团体、环保组织、宗教机构等。这些组织通常以促进社会福祉、推动教育发展、提倡文化艺术等为宗旨,而非以营利为目的。

转让或持有创新企业CDR的差价、股息红利收入。

7.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

减半征收(4种)

种植花卉、茶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植物。

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是两种常见的养殖方式。

技术转让所得中,超出500万元部分需纳税。

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所获得的利息收入。这些铁路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各种债务融资工具。

三免三减半(4种)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收益。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应该是符合条件的。

执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选择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合作。

免征符合规定扣除标准的新建电网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待遇是:自项目取得首次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之后4至6年减半征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软件产业可以享受以下三种优惠:

1. 税收优惠:政府针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软件产业可能实施税收减免或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2. 资金支持:政府可能向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软件产业提供贷款、补贴或其他形式的资金支持,以帮助它们进行研发和生产。

3. 创业扶持:政府可能设立创业扶持基金,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软件产业提供创业资金、技术支持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帮助。

十免政策鼓励了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企业或项目,他们在经营期15年以上的前十年内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五免五减半: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6-10年按照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对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获得利润后的前1-2年内,可免征企业所得税;接下来的3-5年内,将按照一半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基式减免优惠

减计收入(2种)

企业通过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从中获得收入。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以特定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可以获得税收优惠。

从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和家政服务所得收入可以按90%的比例计入收入总额。

减计应纳税所得额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减去的一些费用、捐赠和补贴等项目,以减少纳税者需要纳税的所得额。

创业投资公司可以选择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它们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在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中投资至少满2年(24个月)的项目,并可以计入投资额的70%进行抵扣。股权持有满2年后,可以在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额的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此外,该法人合伙人也可以抵扣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样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不足额。

加计扣除(2种)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企业,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进行摊销。对于研发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的企业,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进行加计扣除,基础是根据据实扣除的。从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残疾人员的工资支付将在扣除实际应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其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进行计算和扣除。

资产加速折旧、摊销(3种)

国家将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经过认定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以及位于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此外,对于在污染防治领域从事第三方业务的企业(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国家也将给予支持。此外,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际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也将得到鼓励和支持。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设备、器具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在一次性税前扣除范围内。特别是海南自贸港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同样适用该政策。

2. 加速折旧指的是对制造业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进行折旧时,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加速折旧。这些特定条件包括:固定资产必须是制造业企业购进的(包括自建);购进的仪器、设备必须专门用于研发活动,并且单位价值需大于100万元;同时,对于制造业企业中的小微企业购进的用于研发和生产经营的公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也需要大于100万元。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可按照单位价值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不同最低折旧年限,单位价值的一部分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剩余部分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延长亏损弥补期是指延长企业在财务报表上的亏损弥补时间。

自2018年1月1日起,凡是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要求的企业,可将该企业在过去5个年度中尚未弥补的亏损延长至10年内结转予以弥补。科技型中小企业指的是依据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规定取得编号的企业。

税率式减免优惠

减按15%税率(5种)

1. 针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及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相关政策将持续对其提供支持和鼓励。这些政策覆盖的时间范围分别是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以及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减按20%税率(1种)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的25%会进行减计,并以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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